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倪华炜、葛明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倪华炜,葛明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63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徐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尝,浙江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华炜,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葛明燕,女,汉族,1954年4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9号1-3层。负责人:苏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倪华炜、葛明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双方已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淑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