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边建华与户县友好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建华,户县友好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边建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诉讼代表人吴志英,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建华与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25民初32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344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双方当事人并就剩余案件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11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冬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