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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康军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军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刑初6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军建,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巩义市公交公司司机,住巩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军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贺晓莹、被告人康军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军建于2016年12月28日20时45分许,康军建饮酒后驾驶一辆豫A×××××号白色哈佛轻型普通客车,从巩义市康店镇康北村出发,沿孝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孝康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康军建的血醇含量是145.72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康军建的具结书,被告人康军建的供述与辩解,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视频,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康军建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康军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并且被告人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军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军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孟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