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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14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博,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监视居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代理检察员姜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博伙同齐某、关某、李某1、戴某1、鲁某、付某(均已判刑)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屯老二”饭店门前,因被告人李博与被害人孟某发生争吵被打,后被告人李博、齐某、关某、李某1、戴某1、鲁某、付某用铁棒和棒球棒将被害人孟某打伤。经鉴定,孟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博犯故意伤害罪的书证、证人戴某2、崔某1、管某、赵某1、崔某2、赵某2、岳某、李某2、陈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孟某的陈述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李博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解称案发后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损失十万元。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博伙同齐某、关某、李某1、戴某1、鲁某、付某(均已判刑)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屯老二”饭店门前,因被告人李博与被害人孟某发生争吵被打,后被告人李博、齐某、关某、李某1、戴某1、鲁某、付某用铁棒和棒球棒将被害人孟某打伤。经鉴定,孟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博家属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十万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博到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博,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资格。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6年10月11日20时许,在二道区屯老二饭店门口,孟某因吃饭与李博发生争执,而后被后赶到现场的齐某、关某打伤面部。公安机关于2006年10月28日立案侦查。4.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十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5.刑事判决书证实:鲁某、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齐某、关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29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李某1、戴某1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29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鉴定意见1.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06)长公二刑技活检字107号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孟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2.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长检技(生)鉴[2007]14号检验鉴定文书证实:孟某此次外伤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三)证人证言1.关某证言笔录证实:2006年10月11日晚上7、8点钟,在二道区八里堡一个叫屯老二饭店门口,我看到朋友李博被人打了,就冲了过去,这时鲁某交给我一根铁棒子,我们就用铁棒子将那个男的打倒了。2.齐某证言笔录证实:2006年10月11日晚20时左右,我在二道区八里堡新乡路上的一个币厅玩,李某1跑来说李博被打了,我就跟他出去了,他交给我一根铁棒子,我们来到屯老二饭店门口看到鲁某、付某、戴某1、关某正在打一个男的,李某1上去打那个人,我也跟着上去打那个人。3.李某1证言笔录证实:2006年10月11日晚上八时左右,我和李博出去打电话,路过屯老二饭店门前时,屯老二饭店有客人吃完饭买单时好像差钱,老板娘正跟那帮人理论,李博认识饭店老板娘,就过去帮老板娘同客人理论,被那帮人给打了,李博就对我喊,让我到李博开的游戏厅去找人,我到游戏厅后就说李博挨打了,鲁某、付某、戴某1、齐某、关某等人就从游戏厅拿的铁管子和棒球棒就冲出去到屯老二饭店了,当时李博说就这几个人打我了,我们七个人就上去用铁管子和棒球棒打的那三个人,跑了二个人,打倒一个人。4.戴某1证言笔录证实:2006年10月11日晚8点左右,我在八里堡游戏厅里玩,听说外面打起来了,付某和鲁某就出去了,我又玩了一小会也出去了,到饭店门前看见打起来了,我们这边的一个人脑袋被打了满脸是血,我过去踹了打我朋友的人一脚。5.证人戴某2证言笔录证实:戴某1帮别人打仗,2006年10月20日他才告诉我,今年春节后的一天鲁某的母亲给我一份起诉书复印件,我才知道戴某1帮人打仗把他人打坏了,所以今天领他来投案自首。6.鲁某证言笔录证实:那天晚上我在李博开的游戏厅玩,李博出去打电话,李某1和他一起去的,过了几分钟,李某1跑回来了,说李博挨打了,他就从床下拿钢管和棒球棒子,放床上了,我就在床上拿一个钢管,戴某1、李某1先跑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了,我到那时他们都在用棒子打那男的,我也上去用钢管打那男的,往他头部、上半身打,那男的这时已经倒地了,他们都往那男的头上打,还有身上,但都打头部了,我打了几下就都停了,那男的躺在地上,关某最后打那男的一下子。又过来一男的说你们干啥呢,戴某1上去打那人一棒子,那人就跑了。7.付某证言笔录证实:出事那天晚上我在二道区八里堡李博开的游戏厅玩游戏,七点钟左右,李某1从外边进来喊李博挨打了,让我们拿东西出去,他从游戏厅里的床下面拿出挺多钢管递给我们,然后他带我们出去,到屯老二饭店门口,李某1把手里拿的钢管递给关某一个,他手里拿了一根钢管,戴某1、李某1、关某三人先上去打那男的,都是奔脑袋打的,我和齐某、鲁某后上去打的,上去一顿乱打,最后一下是戴某1一棒子把那男的打倒了,打那人脑袋了,戴某1拿的是一个棒球棒子,那男的倒下后我们这些人就围着他打,我打那人腿了,其他人打哪我就不知道了,但都是拿棒子打那人,最后关某说都别打了,我们就都停手了,他最后又上去打那人脑袋一下子。8.证人崔某1证言笔录证实:昨天晚上8点钟左右,我妹夫赵某2过生日,一家到屯老二饭店吃饭,吃完饭以后我们要买单,找服务员算账,服务员说298元,这时我妹夫到楼下买的单,还给我们一瓶红酒,当我们一家从饭店往外走时,老板说我们没有结账,就拉住我妹夫不让走,我妹夫说算完账了,我们走到饭店门口外边时出来一个较胖的男子,拽住我妹夫说咋的,双方就打起来了,那边人见到我方男子就打,老板娘也说打死他们,这伙人又上来一帮打我们这方的人,过一会来一帮拿棒子、长刀等凶器的人,其中有一个胖女孩,她叫一个人说“老公”打他们,这帮人就手拿凶器给我们这方男的一顿打,这帮人给我小妹夫打得堆在地上了,我和我妹妹急忙去护住我妹夫,这时有一名男子手持棒球棒子一棒打在我妹夫头上了,我发现我妹夫头上出了很多血,神智不清了,我们怎么叫他都没有应声,我和我妹妹一摸我妹夫头已经被打塌了,我们就要上医院,那个胖女孩又过来给我们一顿骂,还不让我们走,我们说给他们饭钱,这个女的说我们现在不要钱,要你命,我家有的是钱,人死了我们给你钱,这时我弟弟过来了,要将我妹夫整出租车上拉走看病,结果过来一台出租车就让这个女的给骂走了,还要砸人家车。我们好不容易又整一个出租车将我妹夫往车上整,这个女的又叫来几个人,一棒子打我弟弟头部了,我弟弟就满脸是血,我就非常紧张,这帮人还不让我妹夫走,我弟弟就自己上医院了,直到警察来时我妹夫才脱身上医院了,我妹夫上医院以后,又过来一批人,这些人中有一个胖男的还要打我们,被警察给制止了。9.证人管某证言笔录证实:2006年10月11日20时许,我饭店203、205两个包房下楼算账,当时吧台服务员收了203包房的钱,我以为是205包房的客人算账(总共298元),我找给205的客人2元钱,这时205的客人往外走,吧台的服务员对我说“你算错了,刚才是203的客人算账。”然后我就带个服务生出门将205包房的客人给截住了,当时那名男客人让他的人赶紧走,快上车,我就和服务生拦着他不让走,这时我饭店旁边的邻居李博和他女朋友正好路过,问我咋回事,我对李博说“他不买单。”李博对那人说了一句“你咋不买单呢?”这名男子对李博说“你是干啥的。”说完抡酒瓶就打在李博的头部,然后那桌吃饭的人就又转过来,其中有三四个男子追着李博打,打的过程中将门前停放的摩托车也给撞倒了,将旁边微型车灯也撞坏了,打完之后这几名男子就往北跑了。10.证人赵某1证言笔录证实:2006年10月11日我父亲过生日,上午我丈夫孟某和我表姐到屯老二饭店订的餐,当时交了100元订金,晚上17时左右,我们一家人及亲朋共13人到屯老二205包房吃饭,到18时左右我们准备唱卡拉OK,结果机器不好使,我和我表姐就下楼到吧台找老板娘说“你包房最低消费是200多块钱,卡拉OK不好使,你给我们算账,按实际消费收钱。”老板娘不同意,说要给我们调个包房,我们不同意,就让给我们又上的酒和菜凑够最低消费,我们就接着吃,大概20时左右我们吃完饭,我和孟某就先下楼去算账是298元,我丈夫交给他200元现金和100订餐票,找给我丈夫2块钱,我提出要发票,老板娘说没有发票,给你们红酒,这时我就上楼叫其他人回家,我们下楼后看到我丈夫拿着一瓶红酒,在饭店门口等我们,我们一起往外走,这时老板娘出来对我们说:“你还没交钱呢。”我丈夫说:“没交钱你为什么给我红酒还找我两块钱。”老板娘拽着我丈夫不让走,就说没交钱,这时从饭店里出来一帮人,有服务生、厨师,其中有一个小胖子男子,拽着我丈夫的脖领子让我丈夫交钱,他俩就撕把在一起了,我和我姐夫岳某就上去拉仗,一个厨师挺胖的,就用拳头打我姐夫,把我姐夫打倒了,我和我表姐就跑一边去打电话,没走多远,就听到老板娘喊往死里打,我一回头,就看到又来了10多个人,他们每人手里拿根棒子,打我们家男人,这时我看到我丈夫倒在地下,我和我表姐就往我丈夫跟前跑,离我丈夫还有三五步的时候,我看见一个1.75米左右的挺瘦的小伙子,用棒子使劲打我丈夫头部一下,我丈夫当时头、嘴都往外出血,我和我表姐就跑过去,抱住我丈夫的头,这时我丈夫就不省人事了,满脸都是血,这时这帮人就用脚踢我和我表姐,拿棒子捅我俩,这时我哥他们来了,我哥抱起孟某就往出租车上上,准备去医院,一个挺胖的小姑娘拦着不让走,说“老公,不让他们走。”这时上来一个挺瘦的男子,用棒子打我哥头部,把我哥头打出血了,这时我和我妈还有我表姐就抱着我丈夫往八里堡市场方向走,想打车去医院,走了有50米左右,一帮人追上来,不让我们走,并拳打脚踢的打我和我表姐,我妈就对他们说“先让我们去医院。”那个胖女孩说“我家人也被打了,你不能去看病,人死我给你拿钱。”这时我和我拿出电话打120,两个拿棒子男子把手机都抢走了,这时警察来了,我们拉我丈夫去医院了。11.证人崔某2证言笔录证实:2006年10月11日17时左右,我们到远达大街屯老二饭店吃饭,我丈夫赵某2过生日,20时30分左右,吃完饭走时,我们交完钱走到门口时,老板娘说没给钱,不让我们走,从饭店出来一个小男孩,他说你们不给钱还想走,就打我姑爷孟某,饭店的服务员和厨师大约6、7个人打我姑爷,打了大约6、7分钟,又来10多个小伙子,都拿木棒、铁棒、刀,又打孟某,一个高个较瘦的用棒子打在孟某头上,打倒了。一个胖女的喊“打死他,我有钱。”又有几个人踢孟某,我说我们去医院,胖女的说不让,我们就在远达大街上等着,我外甥来了,说看病去,胖女的说你哪来的,一个男的打我外甥几棒子,警察来了我们到医院去了。12.证人赵某2证言笔录证实:2006年10月11日晚上7点多钟,我们到屯老二饭店吃饭,孟某下楼买的单,共花了298元钱,我们给她三百元,老板找我们二元钱,因为饭店没有发票,老板给我们两瓶红酒,然后我们就往外走,我大约走出50米左右时,回头一看,后边打起来了,我就掏出电话想报110,一个女的问我干啥,我就躲开那个女的打110,打通以后我就上前拉仗,拉我家孩子,这时我发现来一帮人,大约有10多个人,手持木棒向我们这个方向冲过来,我就躲到马路对面了,后来我发现派出所人来了,我们家人将孟某整到车上拉到医大二院。13.证人岳某证言笔录证实:2006年10月11日20时许,我们一家人在八里堡屯老二饭店205包房吃完饭往门外走时,饭店老板娘和一个服务生将孟某拦住说“没有结账”,然后就过来几个服务生打我们,我被一个较胖的服务生打了一棒子后,我就跑回家了。14.证人李某2证言笔录证实:2006年10月11日晚8点左右,我男朋友李博和我说去打电话,就自己去了,过了大约3、4分钟,我去找他,看到他在屯老二饭店门前被老板娘护着,脑袋上都是血,我看到周游了,我说周姐带他去医院吧,他们就去医院了,老板娘告诉我李博是被那几个男的打了,我就回去不让他们走,他们也都走了,最后在远达大街路边,我跟着三个女的,一个男的,我跟着他们10多分钟,他家又来10多个人,打了我几下,这时警察来了,他们被警察带走了。15.证人陈某证言笔录证实:我是晚上6、7点钟到屯老二饭店吃饭,大约8点半左右,我到吧台买单,看到饭店老板管某正和一伙人吵吵,是因为这伙人吃饭不算账,说买完单了,叫饭店老板送他们红酒,老板送他们两瓶红酒,其中一个较高的男子在饭店门前把一瓶红酒摔碎了,他们就往门外走,老板就跟着他们,叫他们买单,走到门外时走过来一个小伙子,说你们吃饭得买单,一个头发较短的人说,关你什么事,用酒瓶子打在这小伙子头上,然后又过来他们一起吃饭的三四个人把这小伙子打倒在地,拳打脚踢,这时跑过来三四个小伙子,都拿木棒,打吃饭不买单这伙人,这时警察就来了,这些人都跑了。(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陈述笔录证实:我在八里堡屯老二饭店被人打了,不知道被谁打的,不知道因为什么被打的,我知道事情的时候已经在医院了。(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博供述笔录:2006年10月11日晚19时许,我和大帅从二道区八里堡新乡路上我开的游戏厅出来要去远达大街上的一个话吧打电话,走到新乡路与远达大街交汇处屯老二饭店门前时,看见屯老二饭店的女老板正在跟一伙吃饭的客人吵吵,说是吃完饭没有给钱的事,当时有很多人围观,因为我认识饭店的老板,所以就问了句“怎么的,吃饭怎么不给钱呢?”其中有个吃饭的客人,手里拿了瓶红酒就过来了,对我说“小逼崽子,跟你有什么关系?”我当时说“你吃饭就得给人钱!”对方就用手中的红酒瓶砸到我的头部的左后侧了,我就和对方打起来了,大帅就跑回去找人了,当时饭店的厨师和服务员也跟对方打了起来,从游戏厅里来的人拿着棒球棒子打对方,将对方的人都打散了,我在地上捡起来一个棒球棒子,我们一起打了一个人,之后我看见那个拿红酒瓶打我的人了,就追打他,并打了他身上几下子,将对方打跑了,之后我又回到饭店门前,我看到我们先打的那个人倒在地上了,有个女的要带他上医院,我女朋友李某2看我也受伤了,不让对方走,我因为当时也受伤了,就让我家的邻居周游打车带我到中日医院看病了。后来听说参与打仗的人都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我因为害怕就躲起来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博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博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博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