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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莒县城阳街道南关社区刘家菜园街经济合作社与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城阳街道南关社区刘家菜园街经济合作社,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364号原告:莒县城阳街道南关社区刘家菜园街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刘家菜园村。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该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潍徐路西侧115号(北关社区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7447477T。法定代表人:周恒全,该公司经理。原告莒县城阳街道南关社区刘家菜园街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莒县宏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莒县城阳街道南关社区刘家菜园街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莒县城阳街道南关社区刘家菜园街经济合作社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县城阳街道南关社区刘家菜园街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948元,由原告莒县城阳街道南关社区刘家菜园街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杨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