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崇文与被执行人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崇文,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417-1号申请执行人:仲崇文,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文,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仲崇文与被执行人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仲崇文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文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7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陈文的工资收1000元,扣足35000元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俊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