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斌与广州凯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广州凯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904号原告:张斌,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告:广州凯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大道西B2号。法定代表人:廖庆敏。原告张斌与被告广州凯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张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