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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柏民诉刘洪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民,刘洪凯,乾安县悦诚新环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20号原告:张柏民,男,乾安县被告:刘洪凯,男,乾安县被告:乾安县悦诚新环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张柏民诉刘洪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审判员  李昌盛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