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柏民诉刘洪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民,刘洪凯,乾安县悦诚新环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20号原告:张柏民,男,乾安县被告:刘洪凯,男,乾安县被告:乾安县悦诚新环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张柏民诉刘洪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审判员 李昌盛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