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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金鑫与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鑫,许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鑫,男,1988年8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许国平,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刘金鑫与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渝0101民初5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刘金鑫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5万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25万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金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