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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杜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杜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836号原告:刘海涛,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谷新富,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勇,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原告刘海涛与被告杜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原告刘海涛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刘海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海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审判员 张荐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悦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