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漆勇申请执行田光友、蔡云、胡江、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勇,田光友,蔡云,胡江,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漆勇,男,生于1951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居民。被执行人:田光友,男,生于1966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蔡云,男,生于1967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胡江,男,生于1984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大榆镇星光村。组织机构代码:68790062-9。法定代表人:田光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漆勇与田光友、蔡云、胡江、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有办公用房一栋已被我院另案查封,现在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蔡云工资账户被我院另案冻结,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