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国利、方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利,方卫平,程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利,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卫平,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住歙县。被执行人:程杏梅,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周国利与方卫平、程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卫平、程杏梅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本院其他关联执行案件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周国利可待本院将被执行人方卫平、程杏梅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处置后,再一并参与分配。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韵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