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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某1与被执行人倪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1,倪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335号申请人倪某1,男,200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六合区。被执行人倪某2,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倪某1与被执行人倪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六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倪某2自2013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倪某1抚养费10000元至倪某118周岁时止。2017年4月26日,倪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倪某2给付2016年度抚养费10000元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后续抚养费用一次性给付完毕,经本院释明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16执1335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章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