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长欣与高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欣,高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864号原告:李长欣,男,汉族,1962年7月8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高跃武,男,汉族,1975年8月5日生,住汝州市。原告李长欣诉被告高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长欣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长欣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世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