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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长欣与高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欣,高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864号原告:李长欣,男,汉族,1962年7月8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高跃武,男,汉族,1975年8月5日生,住汝州市。原告李长欣诉被告高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长欣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长欣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世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