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张某、冯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冯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203号申请人闫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判决书一案中,现申请人已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