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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强礼树与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礼树,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249号原告:强礼树,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夏集中心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强礼树与被告淮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强礼树在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义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