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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崔永强与周坤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强,周坤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永强,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周坤维,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崔永强与被执行人周坤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691,104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周坤维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京海花园塔楼13E的房产。因上述房产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执字第6880号案件正式查封,经本院协调,该院依法将上述房产移送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经摇珠选定深圳市国浩土地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人民币3,956,484元。本院依法将该评估报告发送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出异议。随后,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了拍卖公告。在拍卖公告期内,案外人沈婵妃、沈婵龙、沈艳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决定中止拍卖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撤回了执行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深中法执字第2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满星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