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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瀍河支行与张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瀍河支行,张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瀍河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朱新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聪宪,该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利红,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徐家街25号。身份证号:410311661019104。本院在执行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瀍河支行与张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瀍河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302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