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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泽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钢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钢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348号原告陈泽昌,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钢支公司,住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娄星北路。负责人朱亚洲。特别授权代理人肖文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泽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钢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原告陈泽昌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6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文斌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泽昌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简少泽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