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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建敏与王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敏,王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682号原告:谢建敏,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王晁林,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新罗区,原告谢建敏与被告王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谢建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仕风的起诉。本院认为,谢建敏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建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谢建敏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