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建敏与王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敏,王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682号原告:谢建敏,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王晁林,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新罗区,原告谢建敏与被告王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谢建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仕风的起诉。本院认为,谢建敏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建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谢建敏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