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章鑫华、王青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章鑫华,王青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1502号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钱浩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焕、钱俊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章鑫华,男,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青妹,女,汉族,1964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诉被告章鑫华、王青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婵娟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钱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鑫华、王青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章鑫华、王青妹赔偿原告本金损失93504.23元;2、被告章鑫华、王青妹赔偿利息损失7910.46元(自原告代偿日起按日万分之六暂计至2017年2月10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支付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章鑫华支付原告垫付本金93504.23元;2、被告章鑫华支付原告利息损失7910.46元(自原告代偿日起按日万分之六暂计至2017年2月10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支付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3、被告王青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共同偿债和保证金质押承诺书》、《汽车按揭担保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转账凭证、《代偿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8日,中联公司(甲方)与章鑫华(乙方)、王青妹(丙方)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因贷款购买保时捷汽车申请甲方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服务,并委托甲方代办汽车按揭贷款、车辆上牌、汽车保险、抵押登记等手续,丙方作为担保人;甲方接受乙方请求,为其就上述车辆购买事宜向工商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向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服务;若乙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履行导致还款逾期……乙方、丙方均同意甲方无须征得任何一方的同意直接进行代偿,也可直接向其追索甲方的代偿款及代偿后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甲方垫付之日起至乙方付清代偿资金之日止按代偿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一计算);丙方自愿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章鑫华(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甲方)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中联公司购买保时捷汽车,交易总价55万元,乙方自行支付首付款196900元,并通过向甲方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用于支付剩余交易款项,透支金额为353100元;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按月分期向甲方偿还透支资金,应自透支次月起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期应偿还的透支资金存入牡丹信用卡账户,并授权甲方从该卡中直接扣款受偿。2015年9月28日,中联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出具《共同偿债和保证金质押承诺书》一份,为章鑫华的全部债务向该行承担共同偿债责任,并以约定的其保证金账户内的全部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责任。此后,因章鑫华未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履行还款义务,中联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为章鑫华向该行代偿93504.23元。本院认为,章鑫华未按约归还银行借款,致中联公司代其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93504.23元。中联公司依据《汽车按揭担保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行使追偿权要求章鑫华支付代偿款及利息损失,并要求王青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93504.23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王青妹对被告章鑫华的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被告章鑫华负担,被告王青妹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章鑫华、王青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马婵娟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