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26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李春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李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淑香,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传华,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春强,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本院在执行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与李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申请执行货款14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全部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霜梅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