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李春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李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淑香,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传华,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春强,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本院在执行山东万豪肥业有限公司与李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申请执行货款14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全部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霜梅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