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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元玲与青岛藏友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玲,青岛藏友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264号原告孙元玲,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藏友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楼2单元2001户。法定代表人疏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元玲与被告青岛藏友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元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元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