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文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文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62号罪犯何文程,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文程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文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鸣,执行机关代表刘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何文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有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认为其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文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