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如凯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如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8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如凯,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监视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14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如凯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甲骨科医院停车场,将被害人廖某停放于此的一台倍特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电瓶拆卸销赃。经鉴定,该台被盗电瓶车价值1150元。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朱如凯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甲镇人民医院,将被害人韩某停放于此的一台威信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电瓶拆卸销赃。经鉴定,该台被盗电瓶车价值1430元。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朱如凯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甲镇某乙燃气公司门口,将被害人吴某停放于此的一台喜源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电瓶拆卸销赃。经鉴定,该台被盗摩托车价值150元。2017年4月2日,被告人朱如凯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甲镇某丙机械厂门口,将被害人何某停放于此的一台威信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车电瓶拆卸销赃。经鉴定,该台被盗摩托车价值1780元。2017年4月10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将被告人朱如凯抓获,朱如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如凯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朱如凯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如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朱如凯所退赃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还被害人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50元,发还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30元,发还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元,发还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楚浩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婧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