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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战鹰与贺希格德力根、贺希格都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鹰,贺希格德力根,贺希格都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586号原告:战鹰,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贺希格德力根,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贺希格都楞,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战鹰与被告贺希格德力根、贺希格都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收到本院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李建坡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