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执4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金谅、俞江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谅,俞江龙,俞耀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谅,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俞江龙,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俞耀祖,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俞江龙、俞耀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江龙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金谅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责令被执行人俞耀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俞江龙、俞耀祖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11月24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俞江龙、俞耀祖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俞耀祖银行存款合计不足2000元且分别在3个不同银行账户中;冻结被执行人403.48元,不足以清偿债务,不具扣划价值;2、被执行人俞江龙、俞耀祖无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俞江龙、俞耀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现因查无被执行人俞江龙、俞耀祖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