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8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苗徐琴与田志伟、马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徐琴,田志伟,马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41号原告:苗徐琴,女性,汉族,住佳县被告:田志伟,男性,汉族,住榆林被告:马海云,女性,汉族,住榆林本院在审理苗徐琴与田志伟、马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贵如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免交775元,由原告苗徐琴承担。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