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苗徐琴与田志伟、马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徐琴,田志伟,马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41号原告:苗徐琴,女性,汉族,住佳县被告:田志伟,男性,汉族,住榆林被告:马海云,女性,汉族,住榆林本院在审理苗徐琴与田志伟、马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贵如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免交775元,由原告苗徐琴承担。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