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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催2号申请人: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5号多特家园1号楼3梯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3056280W。法定代表人:陈贺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秀君,女,系申请人员工。申请人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09035752031816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16日,收款人为上杭县水利局,出票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兴支行,申请人为持有人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邱  声  宜人民陪审员 陈  潮  勇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念颖(代)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