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恢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殿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852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0224228-2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理事长。被执行人毛殿忠,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拉林乡双山村。身份证号码:2207021970********。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毛殿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2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毛殿忠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毛殿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赫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