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创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郝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创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郝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创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法定代表人:刘志学。被执行人:郝志强,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创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郝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郝志强应支付申请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创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款1918873元,承担执行费21588.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郝志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海军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挨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