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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267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靖江市百富绅国际装饰家具广场有限公司、钱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百富绅国际装饰家具广场有限公司,钱优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26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靖江市百富绅国际装饰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康兴社区。法定代表人:罗建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坤玉,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优,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百富绅国际装饰家具广场有限公司、钱优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