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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海彬、刘花芝等与河北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彬,刘花芝,河北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450号原告:杨海彬,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花芝,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原告杨海彬、刘花芝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法定代表人:崔志伟,总经理。被告:崔志伟,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彬、刘花芝诉被告河北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彬、刘花芝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彬、刘花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彬、刘花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原告杨海彬、刘花芝负担。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千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