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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巧芬与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巧芬,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889号原告:马巧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嘉海。原告马巧芬与被告张家港市鼎寅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马巧芬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巧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巧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雅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