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阳,陕西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颐荷小区3号楼2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21198209022814。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宇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山川秀美办6楼。法定代表人王怀宇。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0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将案件款9020元汇入延安市宝塔区执行专户,交纳了执行费50元。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