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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祖会与罗忠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会,罗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27号申请人执行人黄祖会,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罗忠华,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民终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祖会与被执行人罗忠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执行罗忠华的存款3000元并支付给黄祖会。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