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盛祥才与盛轮波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祥才,盛轮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2753号原告:盛祥才,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芳(系原告妻子),住同原告。被告:盛轮波,男,194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农(系被告女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祥才与被告盛轮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祥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盛祥才负担。审判员 徐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