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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朝东与陶吉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朝东,陶吉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胡朝东,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陶吉普,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胡朝东与陶吉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朝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胡朝东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恢复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朝东撤回恢复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朝东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吴茂彩人民陪审员  冷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