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罗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47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斌,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公诉机关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斌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罗斌在本市硚口区仁寿路锅厂台2**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白色粉末物1包卖给杨思凡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系毒品甲基苯丙胺,重0.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斌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斌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罗斌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