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执3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与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成员明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成员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3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锐,总经理。被执行人昆明腾信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王春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昆明成员明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王春林,执行董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昆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执3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