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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0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正兴与香格里拉县金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兴,香格里拉县金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县金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401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兴,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生,住香格里拉市。委托代理人齐玉梅,女,藏族,1966年12月12日生,现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县金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锦丽,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香格里拉市金沙路。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县金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芬,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香格里拉市金沙路。本院在执行李正兴与香格里拉县金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县金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考虑到涉及香格里拉县金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县金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案件还在开庭,有一部分案件的法律文书还未发生法律效力,特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暂缓期间申请法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的处理。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正兴向我院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定。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与必要,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34民终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和志诚审判员  刘文江审判员  章志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七日书记员  宋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