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与朱季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朱季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民初10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负责人刘瑞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员华,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广场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季军,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诉被告朱季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员华及被告朱季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朱季军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181493.26元及利息9373.87元、费用8842.98元,合计199710.11元(截止2017年3月9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28日,被告朱季军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分期付款额度为30万元,分期期数36期,首期还款本金为8345元,之后,每月还款本金为8333元,手续费为39000元。被告办理了信用卡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了30万元资金。但被告在获得了30万余的资金后,自2015年12月份开始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每月偿还本金。被告朱季军辩称:原告所陈述的欠款是事实,大约是从2015年12月份开始违约,现主要因为经营出现困难,资金紧张,希望原告能够多给一点时间。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朱季军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的额度为30万元,分期期数为36个月,手续费为39000元,手续费一次性收取,该卡卡号为62×××68。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告朱季军送达了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该告知书约定,分期付款期数为36个月,分期金额为30万元,分期业务手续费为39000元,手续费一次性收取;被告第一期应当偿还原告8345元,之后每期偿还原告本金8333元;被告信用卡的账单日为每月17日,还款日期为账单日后20天;被告如未按期还款,将按照剩余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最低人民币10元,并终止该笔分期付款业务,提前还清欠款,分期付款业务的信用卡账户逾期60天后,分期付款交易的剩余金额将一次性记入账户,同时分期付款业务自动终结,申请人必须全部结清欠款。被告朱季军在该告知书上签名予以确认。2014年12月11日,原告将30万元发放到被告朱季军申请的银行卡上(卡号:62×××28)。被告朱季军自2015年12月份开始对分期付款部分开始逾期未还款,截止2017年5月17日,被告朱季军尚欠原告本金198732.03元、利息及滞纳金合计6768.76元(该滞纳金计算至被告逾期后六个月内即截止2016年8月17日,之后的滞纳金不再计算),以上合计205500.79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朱季军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向被告朱季军发放了30万元额度的分期付款业务,原被告双方并对分期期数、手续费、每期还款金额、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且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在原告向其发放了30万元的消费款后,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分期偿还原告本金。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滞纳金。截止2017年5月17日,被告朱季军尚欠原告本金198732.03元、利息及滞纳金合计6768.76元,以上合计205500.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季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本金198732.03元、利息及滞纳金合计6768.76元,以上合计205500.79元(利息、滞纳金截止2017年5月17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4元被告朱季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继军审判员 聂慧锋审判员 艾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