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李新店乡邵楼村委丁庄。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魏庄村委西湖。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一辆车牌号为豫AM89**的五菱牌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豫AM89**的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