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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李新店乡邵楼村委丁庄。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魏庄村委西湖。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一辆车牌号为豫AM89**的五菱牌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豫AM89**的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