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洪福与洪钟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福,洪钟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660号原告:朱洪福,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被告:洪钟权,男,朝鲜族,住汪清县。朱洪福与洪钟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朱洪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洪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洪福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青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