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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洪福与洪钟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福,洪钟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660号原告:朱洪福,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被告:洪钟权,男,朝鲜族,住汪清县。朱洪福与洪钟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朱洪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洪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洪福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青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