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文艺、范记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文艺,范记春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终184号原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文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群众,住长葛市。因犯骗取金融票证罪于2012年7月3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5日经长葛市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辩护人许限芙、贺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范记春,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长葛市,住许昌市魏都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5日经长葛市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记春、程文艺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豫108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记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程文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文艺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艳玲审判员 张 恒审判员 董盼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