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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均强、刘秀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均强,刘秀英,王振,王雨欣,平涛,王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6号申请执行人:张均强,男,1964年4月9日生,住高碑店市,被害人张良娜之父。申请执行人:刘秀英,女,1963年4月4日生,住高碑店市,被害人张良娜之母。申请执行人:王振,男,1983年11月6日生,住高碑店市,被害人张良娜之夫。申请执行人:王雨欣,女,2011年6月30日生,住高碑店市,被害人张良娜之女。被执行人:平涛,男,1988年5月2日生,住定兴县。被执行人:王春发,男,1973年2月20日生,住定兴县。本院在执行张均强、刘秀英、王振、王雨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涛、王春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平涛、王春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过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平涛、王春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其他查询,未发现平涛、王春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有才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