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州吉尔康鞋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吉尔康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7号原告:温州吉尔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江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31267-X。破产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伟,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中国鞋都33号地块(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093104042。法定代表人:余进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翰丹,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州吉尔康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温州吉尔康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吉尔康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吉尔康鞋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400元,减半收取36700元,由温州吉尔康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兴兵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人民陪审员  邵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