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夏华英、蒋顺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华英,蒋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夏华英。被执行人蒋顺光。申请执行人夏华英依据本院(2017)桂0302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蒋顺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顺光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桂0302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颖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