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邓永志,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河东镇。被执行人:贾晨,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河东镇。被执行人:龙豹,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王玉林,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邓永志、贾晨、龙豹、王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玉林有住房一套,位于南部县南隆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玉林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