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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爱莲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爱莲,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原党支部书记,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7年4月2日被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辩护人林长洋,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闽永检公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爱莲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锋、许旭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爱莲及其辩护人林长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爱莲时任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党支部书记,利用受上坪乡政府委托协助管理甲圣村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甲圣村美丽乡村建设琉璃瓦采购项目、甲圣村水毁道路修复工程和自然村公路改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甲圣村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承建商陈某1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0.5万元、甲圣村美丽乡村建设琉璃瓦采购项目供货商吴某给予的回扣款人民币6.5万元、甲圣村水毁道路修复工程和自然村公路改建工程承建商颜某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1.5万元,共计人民币8.5万元,并对项目工程的进度、质量监管和施工给予关照。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杨爱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爱莲具有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杨爱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林长洋认为,1.被告人杨爱莲具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2.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为了村里的公共事务,是经常加班加点,贴工贴钱。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摸索农村发展经验,带领村民将甲圣村由上坪乡最贫穷落后的小山村,建设发展成为美丽乡村,为甲圣村作出了突出贡献。3.均是被动收受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2月,被告人杨爱莲时任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党支部书记,利用受上坪乡政府委托协助管理甲圣村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其上坪乡甲圣村的家里违法收受甲圣村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承建商陈某1感谢费人民币0.5万元,并对该项目工程的进度、质量监管给予关照。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爱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关于甲圣村党支部书记杨爱莲的任职情况说明、中共上坪乡委员会关于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任职的通知、中共上坪乡委员会关于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任职的通知、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爱莲于2009年7月15日起至今任甲圣村党支部委员、书记,在任职期间全程参与甲圣村的各项事务并具体负责甲圣村琉璃瓦建设、甲圣村水毁道路修复工程、公路建设工程、甲圣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以及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等工程现场管理工作等事实。2、关于永安市2012年上坪片国家农村综合开发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扩初设计和投资计划的批复、永安市2012年上坪乡小流域治理项目甲圣村工程情况、关于三明市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扩初设计和投资计划的批复、关于上报永安市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上坪乡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关于永安市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上坪乡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承诺函,证实2012年9月4日,上坪乡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被列为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有关资金拨付的事实。3、情况说明、2012年三明市永安市上坪片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公告、2012年三明市永安市上坪片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工程招标情况报告、施工合同、上坪乡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工程概算表(B标段)、B标段中标通知书,证实2012年永安市上坪片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工程公开招投标,福建安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陈某1系该工程现场施工承包班组的负责人,负责该工程建设施工等事实。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他中标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小流域治理项目,在甲圣村施工这个项目的时候有多次受到当地村民的阻扰和刁难,甲圣村支部书记杨爱莲有多次去他工地出面帮忙协调和村民之间的关系并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把关。2012年底这个小流域治理项目工程完成后,他到杨爱莲位于甲圣村的老家送了5000元现金给杨爱莲并表示感谢的事实。5、被告人杨爱莲的供述,供认2012年4月份左右,甲圣村争取了一个小流域治理项目,这个项目业主是永安市上坪乡镇府,上坪乡镇府委托她监督施工方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并且要协调村民与施工方的关系,这个项目由陈某1承包。2012年12月底这个项目完工以后,陈某1在她位于甲圣村的老家里面送了5000元现金给她,她将钱收下且用于生活开支,未归还给陈某1。陈某1会送钱给她是因为陈某1在村里做工程时候有受到村民阻扰,她作为甲圣村书记有帮忙出面协调。同时上坪乡镇府有委托她对陈某1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二)2015年9月、12月,被告人杨爱莲时任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党支部书记,利用受上坪乡政府委托协助管理甲圣村美丽乡村建设琉璃瓦采购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丈夫陈某2分两次违法收受甲圣村美丽乡村建设琉璃瓦采购项目供货商吴某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其中2015年9月收受回扣款1.5万元,2015年12月收受回扣款5万元,对吴某顺利承接甲圣村美丽乡村建设琉璃瓦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并对该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给予关照。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爱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关于拨付2015年第一批美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补助资金的通知、村民代表议事记录、关于公布2016年“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村庄名单的通知,证实2015年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确定参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2015年5月15日晚,杨爱莲组织甲圣村户代表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做好“美丽乡村”工作并确定先铺设琉璃瓦、购买琉璃瓦和铺设木条经费由村负责;2015年9月1日晚,被告人杨爱莲组织村两委、村民户代表召开会议,确定琉璃瓦的购买和价格等问题的事实。2、永安市上坪乡人民政府关于甲圣村美丽乡村琉璃瓦采购、水毁道路修复工程、村道硬化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等项目的情况说明,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美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补助资金的通知,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进账单,企业网银电子回单,证实甲圣村美丽乡村琉璃瓦采购项目、甲圣村水毁道路修复、村道硬化工程项目、甲圣村小流域智力工程等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及相关发票。3、琉璃瓦结算单、农某行电汇凭证、2015年琉璃瓦进货单,证实2015年9月21日杨爱莲、许某2、曾某等人参加村务会,会上核实上坪乡甲圣村安装琉璃瓦总计47.12万元,已支付30万,定金5万元以及村民搬运琉璃瓦工资支付情况等事实。4、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书、琉璃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确认函、琉璃瓦采购投标邀请单位的函、投标单位签到表、琉璃瓦采购评标专家抽签表、开标一览表、琉璃瓦采购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投标书、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补充协议、福建省晋江市泗农建材有限公司景德镇龙达瓦业分公司授权书、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琉璃瓦采购合同,证实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委托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琉璃瓦采购进行邀请招标,福建省晋江市泗农建材有限公司景德镇龙达瓦业分公司中标,该公司委托永安市万达瓷砖店全权代表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琉璃瓦采购所需瓦片装潢材料的洽谈与供货合同签订业务等相关事宜的事实。5、收条、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明细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查询信息,证实①2015年6月29日吴某收到琉璃瓦款10万元。②吴某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于2015年8月26日转账给陈某28万元,9月18日转账3.5万,2015年12月19日通过卡取的方式提取现金4.99万。③陈某2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于2015年6月28日、6月29日分三次转账给杜某10万元,2015年8月26日、9月18日分别收到吴某转入的8万元和3.5万。④杜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分别于2015年6月28日、6月29日收到陈某2通过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三次转入的10万元等事实。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永安市万达瓷砖店的老板。2015年4月底或5月初的一天,杨爱莲和陈某2到万达瓷砖店询问琉璃瓦的价格和质量,经商议后以每片琉璃瓦0.4元的回扣款支付给陈爱莲。因在安装琉璃瓦过程中需要提供30万个的螺就以每个0.02元给予回扣,他一共支付了6.5万元回扣款给杨爱莲。这6.5万元回扣款中的1.5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5万元钱是以现金方式在他店铺当面交给陈某2。他支付给杨爱莲回扣款是因为在销售市场长期存在收回扣的“潜规则”,送回扣款给杨爱莲和陈某2也是为了更好地做生意,就是希望万达瓷砖批发店能够顺利承接到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美丽乡村建设琉璃瓦采购项目的事实。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4、5月份,甲圣村开始做美丽乡村琉璃瓦建设项目,他和他老婆杨爱莲去万达瓷砖店看琉璃瓦,并最终和老板商定琉璃瓦每片单价2.8元,并以每片琉璃瓦0.4元支付回扣,螺丝每个0.11元,并以每个0.02元支付回扣。2015年6月份,村里因资金困难他代为支付10万元的预付款给万达瓷砖店,后万达瓷砖店分三次返还钱款时,于第二次转账时多转了1.5万元钱的回扣款到他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万达瓷砖店老板于2015年底将剩余的5万元回扣款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他的事实。8、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出纳。2015年4、5月份,甲圣村争取到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甲圣村党支部书记杨爱莲有召开村民大会,决定从村里的琉璃瓦开始做起。琉璃瓦采购项目的供货商是永安市万达瓷砖批发店,杨爱莲组织村两委干部和村民代表去万达瓷砖店看琉璃瓦的价格、质量、颜色和配件。他不知道杨爱莲收受万达瓷砖店老板回扣款的事情。9、被告人杨爱莲的供述,供认2015年4、5月份,甲圣村争取了一个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她和她老公陈某2在采购琉璃瓦时和永安市万达瓷砖店老板商定,每片琉璃瓦的回扣是0.4元,每个螺丝的回扣是0.02元,总共回扣款的数额大概在6.6万元左右,瓷砖店老板分两次支付6.5万元回扣款。2015年9、10月份,瓷砖店老板分两次转了11.5万元到她老公帐户,其中10万元是归还她代垫的货款,1.5万元是回扣款。万达瓷砖店老板于2015年12月支付给她老公剩下的5万元回扣。万达瓷砖店老板送她这6.5万元的回扣是认为她有权决定采购瓷砖。该6.5万元回扣款都用于生活开支了,并未归还给瓷砖店老板。(三)2016年12月,被告人杨爱莲时任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党支部书记,利用受上坪乡政府委托协助管理甲圣村水毁道路修复工程和自然村公路改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帮助工程承建商颜某协调与甲圣村村民的纠纷事务,在其位于永安市东门小学对面九龙竹海店铺里违法收受颜某感谢费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爱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上坪乡甲圣村道路改建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上坪乡甲圣村公路工程(项目)投标记录表、上坪乡乡村招投标项目申请表,证实2016年9月,上坪乡就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水毁道路修复工程对外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位为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2、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工程竣工验收签到表、工程竣工验收单、记账凭证、发票,证实2016年10月12日,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村委会与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就上坪乡甲圣村水毁道路修复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其中上坪乡甲圣村的验收人员为杨爱莲等事实。3、上坪乡甲圣村(自然村道)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上坪乡甲圣村(自然村道)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公路建设合同、协议书、收条、记账凭证、永安市农村集体费用审批单、永安市农村大额资金使用审核表、发票,证实上坪乡甲圣村(自然村道)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为福建省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某)。2016年10月5日,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村委会与福建省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上坪乡甲圣村(自然村道)公路改建工程签订公路建设合同,福建省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颜某负责现场监督,共同解决有关事宜,被告人杨爱莲等参与协调村民征地补偿事宜以及工程款的支付等事实。4、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他在2016年承包了甲圣村水毁道路工程和甲圣村上厝到下厝的路面硬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甲圣村村民有阻扰和刁难其施工。为了感谢甲圣村党支部书记杨爱莲在施工过程中帮他协调和理顺与甲圣村杜民的关系,帮助他顺利完成这两个工程,他于2016年12月份工程结束后,在杨爱莲位于永安市东门小学对面九龙竹海店铺内,拿了1.5万元现金放在店铺办公桌抽屉里,当时陈某2有在场的事实。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他在位于永安市东门小学对面的九龙竹海店铺内,看见颜某拿了1.5万元现金放在店铺桌子里的抽屉里,他只知道颜某在甲圣村做工程的时候有受到村民的阻扰,他老婆杨爱莲有帮忙出面协调好几次与村民关系的事实。6、被告人杨爱莲的供述,供认2016年6月份甲圣村启动水毁道路修复工程项目。颜某在甲圣村承接水毁道路修复工程和宅间路水泥硬化工程。2016年底这两个项目完工之后,颜某去她位于永安市东门小学对面的九龙竹海店面,拿了1.5万元现金给她,她将钱收下。颜某会送她这些钱是因为颜某在甲圣村做工程期间有村民阻扰,她有出面协调。她在工程开展期间有对颜某工程款的支付方面提供帮助。这笔1.5万元均用于生活开支未还给颜某。另查明,被告人杨爱莲于2017年3月29日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中共永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调查,如实交代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爱莲家属已向永安市纪委退出全部赃款,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爱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爱莲的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基本情况,犯罪时已满18周岁,符合刑事处罚的年龄条件,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爱莲于2017年3月29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永安市纪委交待其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3、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实陈某2于2017年4月12日向中共永安市纪律委员会上缴全部涉案赃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爱莲在担任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受上坪乡政府委托协助管理公共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爱莲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纪检部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爱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爱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二、追缴的赃款人民币八万五千元,予以没收,由永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明泉审 判 员  崔 璐人民陪审员  郑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燕榕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PAGE